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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外字第106327849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6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外字第10639362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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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北市警外字第108308235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溯自108年6月28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涉外治安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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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外字第 11030001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