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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13 4410號令廢止,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4309 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2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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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396 0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第4點、第12點,並自103年3月31日生 效(原名稱: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暨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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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13 4410號令廢止,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評估判定書
附表二-評估表
附表三-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書
附表四-健檢機構條件及健檢類別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