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簡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勘測平面圖作業方式,前於七十
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訂頒「臺北市全面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
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方案」,因應時代演進及法令變更
,曾分別於七十九年、八十七年、九十五年、九十七年、一0一年及一0
七年辦理條文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
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又於一0七年修
正名稱為「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現要點前於一0七年配合相關法規修正一併檢討修正條文內容及名稱,迄
今已屆五年餘,期間相關法規修正,爰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配合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規定修正文字。(修正第一點)
二、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修正文字。(修正第
二點)
三、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規
定,明定繳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以轉繪建物位置圖,並修正辦理建物
位置實測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點第一款)
四、修正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轉繪或簽證案件審核規定,並修正建
物測量成果圖應註記字樣。(修正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
五、配合都市更新條例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修正文字
。(修正第四點)
六、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規
定,刪除原條文第五點第二項優先審核規定。
七、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明
定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刪除第六點。
八、點次變更(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