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測字第112602212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9月1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測量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3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三府地一字第4285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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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七十九北市地一字第79072577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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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7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北市地一字第87206185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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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授地一字第095316066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6點(原名稱:臺北市全面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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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97)府地一字第097324084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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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地籍字第10130598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並自101年4月12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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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地測字第 1076007929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 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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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測字第112602212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9月1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簡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勘測平面圖作業方式,前於七十
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訂頒「臺北市全面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
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方案」,因應時代演進及法令變更
,曾分別於七十九年、八十七年、九十五年、九十七年、一0一年及一0
七年辦理條文修正,並於九十五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
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又於一0七年修
正名稱為「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現要點前於一0七年配合相關法規修正一併檢討修正條文內容及名稱,迄
今已屆五年餘,期間相關法規修正,爰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配合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規定修正文字。(修正第一點)
二、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修正文字。(修正第
    二點)
三、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規
    定,明定繳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以轉繪建物位置圖,並修正辦理建物
    位置實測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點第一款)
四、修正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轉繪或簽證案件審核規定,並修正建
    物測量成果圖應註記字樣。(修正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
五、配合都市更新條例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修正文字
    。(修正第四點)
六、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規
    定,刪除原條文第五點第二項優先審核規定。
七、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明
    定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刪除第六點。
八、點次變更(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