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資字第1136009977號函修正第3點 、第9點及第5點附件1、第7點附件2;刪除第11點,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資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為業務需要,須查詢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以外之地籍資料
    者,得申請使用本系統,各縣市政府提供連線查詢資料之服務時間,
    如有限制者,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首次申請使用本系統,應填具「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
    附件 1),且檢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函送地政局審
    核。地政局初審通過即函轉內政部同意連線使用。申請機關於收到地
    政局回復同意函,並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各機關即可提出使用者申請
    。

七、本系統使用者帳號之申請與管理:
    (一)各機關有使用本系統需求之人員,應以自然人憑證於本系統完
          成線上申請作業後,線上列印「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
          表」(附件 2;以下簡稱申請表),連同各機關自訂之保密切
          結書,併陳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人員彙辦。
    (二)使用者如有離職、職務調整、暫停使用或回復使用之情事者,
          使用單位應主動填寫申請表,陳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
          人員彙辦。
    (三)機關管理人員收到使用者前二款資料,應將申請表影印一份併
          同保密切結書依序妥善保管,並將申請表正本函送地政局辦理
          。
    (四)使用者應依實際業務需要提出申請,由使用者單位主管核准。
          單位主管應詳實審核,避免不當申請,如審核不實,致使用者
          不當使用本系統,單位主管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使用者職務異動時,使用單位主管應檢討有無繼續使用本系統
          之必要,並依需要申請權限異動或帳號註銷;其係調職或離職
          者,應申請帳號註銷。於新機關或新單位有使用本系統之需要
          時,應重新提出申請。
    (六)使用者經核准使用後連續三個月未登入者,本系統自動將其帳
          號逕予暫停使用。經停止使用後仍有使用需求者,依第二款程
          序辦理。
    (七)使用者帳號應每年定期檢討,並作成紀錄。
    (八)紙本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於使用者註銷帳號滿二年後,得依
          檔案銷毀程序辦理銷毀。

九、本系統稽核作業如下:
    (一)使用單位稽核:
          1.機關管理人員應依機關訂定「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之稽核週期(每季至少辦理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稽核
            次數),列印使用者查詢紀錄送使用者之單位主管辦理稽核
            作業。
          2.使用者單位主管稽核之使用者人數不得少於稽核期間該單位
            總使用人數(含該期間離調職人員)百分之五十,稽核數量
            按月計算,使用紀錄每一列為一件,每月一萬件以上者,抽
            查一二0件;不足一萬件者,抽查百分之一,每月應抽查數
            量未達五件者,至少抽查五件;使用紀錄未達五件者全數抽
            查。
          3.稽核時發現使用者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處
            理,並請使用者說明提出改善方案,且將該使用者優先列入
            下次稽核對象。
          4.稽核結果應填寫「單位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附
            件 3),併同異常使用說明及改善方案送機關管理人員彙辦
            。
          5.機關管理人員依各單位稽核紀錄彙整填寫「機關查詢應用地
            籍資料稽核紀錄彙整表」(附件 4),並檢附前目資料,簽
            辦陳核機關首長後,將該彙整表及單位應用地政資訊系統稽
            核紀錄表等資料影本,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十日前將前半年稽
            核紀錄,函送地政局備查。
    (二)使用機關稽核:
          1.各機關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稽核,由機關管理人員會同政
            風單位就各使用單位稽核紀錄辦理稽核,必要時亦得就單位
            未稽核部分實施稽核。稽核使用者數量不得少於各單位前款
            稽核使用者人數百分之五十,且稽核數量不得少於稽核紀錄
            數量之百分之五十。
          2.發現使用者有異常使用情形且單位稽核時未予發現或處理者
            ,應請使用者或使用單位說明及提出改善方案,並將該使用
            者優先列入下次稽核對象。
          3.稽核結果應填寫「機關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附
            件 5)及檢附前目資料,簽辦並知會機關之政風單位後陳核
            機關首長,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十日前將前半年度稽核紀錄,
            函送地政局備查。
    (三)本府複核與稽核:
          1.本府系統管理人員就各使用機關之稽核紀錄,每半年至少辦
            理一次複核,並依複核結果填寫「機關應用地籍資料查核情
            形複核表」(附件 6),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函送內政部備查
            。
          2.每年得由地政局資訊室、土地登記科及政風室組成稽核小組
            ,並視各使用機關備查結果辦理實地稽核,各使用機關應配
            合辦理。稽核結果應填寫「應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地政資
            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稽核紀錄表」(附件7)。
          3.經地政局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移請該機關查明後,依相關
            規定辦理。
    (四)系統使用紀錄及稽核紀錄保存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