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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3794號函修正名 稱及全文 4點,並自113年4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 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主計類
/
歲計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主公預字第1076008007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4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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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3794號函修正名 稱及全文 4點,並自113年4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 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
附件下載
附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作業流程圖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