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七條有關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以下簡稱簡易都更 )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申請人得於申辦建造執照前或申辦後取得簡易都更獎勵案適用認定證 明。 取得前項證明後未於一年內申辦建造執照者,其證明失其效力。但得 於期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已取得核准簡易都更獎勵案適用認定證明者,因涉及建築基地範圍調 整時,得於適用認定證明或建造執照期效內,檢附前點第一項規定文 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