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交管字第 1080800268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二、當年度路線補貼之期間如下:
  (一)現營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闢路線:自該路線營運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本府核定停駛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停駛日止,或
        新闢路線自該路線營運日起至停駛日止。

十一、業者申報補貼數額之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十一月份至當年度四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
          年度五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第二期:當年度五月份至十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十一月
          十五日前申報。
    (三)檢具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金額概算總表(附件四)、路線營
          運報表(須含電腦票證使用人次之營收報表)、補貼請款書(
          附件五)、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及領款收據(附件六)等
          相關文件,報本府查核彙辦,並由本府統一日期核實撥付。
    (四)本府對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付
          該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