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年度路線補貼之期間如下:
(一)現營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闢路線:自該路線營運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本府核定停駛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停駛日止,或
新闢路線自該路線營運日起至停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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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者申報補貼數額之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十一月份至當年度四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
年度五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第二期:當年度五月份至十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十一月
十五日前申報。
(三)檢具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金額概算總表(附件四)、路線營
運報表(須含電腦票證使用人次之營收報表)、補貼請款書(
附件五)、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及領款收據(附件六)等
相關文件,報本府查核彙辦,並由本府統一日期核實撥付。
(四)本府對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付
該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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