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節約事項
(一)加班之核派,應從嚴從實,主管於核派加班時,應確實審核加班
之必要性,不得寬濫;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學校)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悉依規定處理;
員工加班後應儘量以補休假方式辦理。
(二)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依附表一所列數額辦理。
(三)水電、油料之使用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辦理。
(四)各種文件印刷,應儉樸實用,不得豪華精美。
(五)為杜絕浪費情事,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與業務推動無關之非
必要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不得辦理。
(六)已逾使用年限之設備,仍堪用者,應繼續使用,不予汰換。
(七)推動各項新興業務,如有新增人力需求,應先行檢討原有業務有
無繼續辦理必要,以求降低人力需求,非迫切需要者,年度中不
得請增員額。
(八)各項會議之召開除茶水外,非重要會議,不再提供水果及點心,
凡未超過上午十二時或下午五時三十分者,不供餐點。特定工作
或活動,因業務需要誤時需供餐者,本節約原則辦理。
(九)各項會議、訓練、研習或講習,所需茶水以開水、茶包、咖啡包
等方式供應,不得另行購買其他罐(杯)裝咖啡或飲料。
(十)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各項活動及一切不急之
務,均應停辦;如屬當前迫切需要者,亦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十一)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一
律停止動支。
(十二)預算內由縣庫支應之新增計畫或代辦經費移編之計畫等,如年
度進行中另獲上級政府補助者,原編列預算不再動支。
(十三)對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之計畫型補助款及公所
應配合負擔經費,應確實依「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補助
辦法」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學校為加強節約用電管理應檢討全年用電負載尖峰需量
,及與台灣電力公司訂定合理的契約容量,以減少基本電費及
超約罰款支出,並應每半年進行節約用電自我評量檢討。
(十五)有關電話費、工作服、桌餐及誤餐便當或餐點之處理原則,依
附表二所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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