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橫山書法藝術館停車場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5日桃園市立美術館桃市美總字第1100003988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7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停車場開放時間除因其他特殊原因經本館核准者外,以不得隔夜停
    放為原則。違反者公布車號予以警告,經警告超過三次仍違反規定者
    ,不予核准隔年續停之申請。

七、停車收費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公務車停放及臨時停放車輛不收取費用。本館員工車輛按年計
          收每年新臺幣五百元;員工機車按年計收每年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者,概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