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前於一百年七月五日公布施行,並於一百零五年
四月二十日修正在案。今為因應公民投票法經總統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
一日修正公布,俾利後續公民投票案件之順利運作,爰配合修正本自治條
例相關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民投票法修正授權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公民投票權人年齡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公民投票提案理由書之字數限制,並增訂電子提案及連暑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修正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人數門檻。(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公民投票案提案應不予受理之情事、審查時日等規定。(修正條
文第八條)
八、因公民投票法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
條。
九、修正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提案人數不足時,補提之期限。(修
正條文第九條)
十、修正相關機關提出意見書之時日、內容及字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十
條)
十一、配合公民投票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修正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
出之年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三、修正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不得就同
一事項重行提出之年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四、增訂連署人名冊不予受理之規定、修正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日
數及提案人數不足時,補提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五、增訂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應網路直播及公開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