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府110年7月2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都住服字第1100180015號函自即 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為執行本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項,臺中市政府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
日以府授都建字第0九九一00三五四五號函訂定「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
管理維護補充規定」。經檢討法規及業務現況,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皆已
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且該補充規定係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惟該辦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廢止,是以「臺中
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依臺中市行政規則
準則第十一點第五款:「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停止適用或廢止:
五、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之規定停止適用「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管
理維護補充規定」,並自下達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