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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職業訓練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勞訓字第 1090252694B號令廢止,並 自109年2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勞工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勞訓字第 101027835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3點,並自101年3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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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臺南市政府府勞訓字第 102014167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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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臺南市政府府勞訓字第1050464715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6點、第11點,並自105年4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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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勞訓字第 1051097716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第10點,並自105年10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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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勞訓字第 1090252694B號令廢止,並 自109年2月19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勞工第二專長訓練
附表二-勞工管理職能進修教育
附表三-勞工技能研習訓練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