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唱、舞蹈、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卷
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
營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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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
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二.五。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
拉OK、 KTV、 MTV、電動彈珠臺、抓娃娃機,課徵百分之五。
八、前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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