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捷運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7月19日高雄市政府96高市府捷綜字第0960035716號令修正 公布第1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及臺鐵捷
  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特設捷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制定本
自治條例。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及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由本
  市分攤預算額度部分,於公務預算無法編列時,得由本基金向金融機構
  舉借或發行公債支應,其利息由公務預算於以後年度撥充之。
  前項舉借或發行公債未償還餘額,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百四十億元;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百億元。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其他政府分攤款,未能依工程進
  度及時撥款時,得經本市議會審議後,由本府財政局暫以短期融資墊支
  ,並於補助款或分攤款到位後立即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