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及臺鐵捷
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特設捷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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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及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由本
市分攤預算額度部分,於公務預算無法編列時,得由本基金向金融機構
舉借或發行公債支應,其利息由公務預算於以後年度撥充之。
前項舉借或發行公債未償還餘額,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百四十億元;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百億元。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其他政府分攤款,未能依工程進
度及時撥款時,得經本市議會審議後,由本府財政局暫以短期融資墊支
,並於補助款或分攤款到位後立即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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