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301125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置委員七至九人,除召集人及
    本府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指派熟諳本府業務及具有法
    學知能之人員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一名具法律專長之學者
    、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