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置委員七至九人,除召集人及 本府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指派熟諳本府業務及具有法 學知能之人員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一名具法律專長之學者 、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