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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100343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點,並自101年8月24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3000094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 3點及附件一、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三、附件五、附件 八、附件十一,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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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500010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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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1080019766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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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1090037364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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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32750號令發布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