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依據:
    法官遴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
    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
    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二、轉任資格:
    (一)積極資格:具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資格者。
    (二)消極資格:無法官遴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應備文件:
    (一)公開甄試:

          (圖表請參閱附件)
          
    (二)自行申請:

          (圖表請參閱附件)
          
    (三)司法院主動推薦:

          (圖表請參閱附件)
    
    註:
    1.各項應備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格式,均應為A4格式紙張(須清晰),
      請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勿用釘書機,
      切勿摺疊),平放置入A4信封(請自備)內。
    2.申請人學歷證件如為國外學歷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之中文譯本。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立法理由〕
配合文化部調整申請 GPN欄位及簡化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爰修正部分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