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32750號令發布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廢止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