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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北府消企字第095000168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北府消企字第09500000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1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消整字第1000016709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