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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7042840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01112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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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257507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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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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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616541號公告自105年 11月5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