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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616541號公告自105年 11月5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097042840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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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01112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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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00257507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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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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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616541號公告自105年 11月5日廢止繼續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一-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附表二-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附表三-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附表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照明費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