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體育館、田徑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慢速壘 球場、網球場等及其會議室、簡報室、宿舍。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 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 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照明費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