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體育館、田徑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慢速壘
球場、網球場等及其會議室、簡報室、宿舍。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
    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
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照明費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