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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自殺通報與關懷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 3月 8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900184230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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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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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71032C號令廢止,並 自101年12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