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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立法目的)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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