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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05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9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行政院院臺 外字第1000055112號令發布定自100年1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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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 條、第21條及第29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