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評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之規定,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因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條項次變更,爰配 合修正本準則授權依據之條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