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將原第六條修正移列為第十四
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
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
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
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第二項)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
、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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