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
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辦法。」將「軍訓」課程修正為「全民國防教
育」課程,考量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已於本辦法明定各級學校全
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爰增訂上開規定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另本部目前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名稱及內容與本辦法相
似或重複,爰將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廢止;該辦法部分內容併入本辦
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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