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 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將全民國防教育區分為「學校」、「政府機關」、「國防工業訓儲 機構」及「一般社會大眾」四部分。 二、明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 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 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 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