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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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全民國防教育法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2日 (現行法規)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
  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將全民國防教育區分為「學校」、「政府機關」、「國防工業訓儲
      機構」及「一般社會大眾」四部分。
  二、明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現行法規)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
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
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
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