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為明定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程序等事項,爰訂定本辦法,依據如下
:
一、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
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責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定之。」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
、軍訓教官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
教官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