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將授權依據「第四十九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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