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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