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二年 三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一 日修正發布。考量本辦法與其他法規之適用關係應個案判斷;且因應經濟 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原「經濟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限業務由經濟部承接管轄,爰配合修正本辦法, 並修正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