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
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
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及「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
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
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爰本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捐助成立之專責
機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擬訂,並依規定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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