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8166082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依第八條第五項及
第六項規定,本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捐助成立之專責機構(財團法人器官捐
贈移植登錄中心)擬訂,並依規定報部核定。
為使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以下簡稱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兼顧捐贈者及
待移植者之健康權益,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修正「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
移植指導原則」(WHO Guiding Principles On Human Cell, Tissue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並邀集相關團體、專家學者及移植醫院之建
議,並賦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應協調醫院宣導推廣之任務,
爰訂定「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全文共十一條,其要點
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前,醫院應提報其醫學倫理委員會進行第一次
    審查。(第二條)
三、醫院應將交換捐贈者及受移植者相關資料及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登錄
    於法定之登錄系統。(第三條)
四、交換捐贈者及受移植者配對完成,並經施行活腎交換捐贈移植手術醫
    院進行配對評估後,應提報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第四條)
五、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醫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應檢具之文件、資
    料。(第五條)
六、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出席等相關規定。(第六條)
七、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利益迴避及列席人員規定。(第
    七條)
八、醫師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應踐行告知後取得同意之程序;捐贈者或
    受移植者於手術施行前得撤回同意,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醫院應記
    錄於登錄系統。(第八條)
九、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醫院應共同訂定施行手術時間。(第九條)
十、相關書表格式及活腎交換移植之執行規定,由專責機構擬訂。(第十
    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