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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