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2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立法總說明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被裁減
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七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保障被保險人相關權益,並因應現行實務
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被保險人申請辦理自願繼續加保之相關途徑。(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定明依本辦法繼續加保者之保險效力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因應實務作業,修正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之書件。(修正條文第四
    條)
四、定明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
    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辦理繼續加保。(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明確繼續加保者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