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本行業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規定,已另於「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
固定污染源」第一項附表四規範,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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