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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四項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新修正本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已得以科技設備遠距視訊證人,而 無庸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爰修正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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