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更加便民有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已擴大遠距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爰就「行
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修正名稱為「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行政訴訟事件適用遠距審理與陳述人之定義及範圍。(修正條文第二
條)
三、法院審酌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時是否適當時,宜審
酌事項及認為不適當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法院遠距審理專用法庭之排程修正為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
多可申請六時段,以增加運用彈性。(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法院端審判長於遠距審理起始應宣示事項及發現違法錄音、錄影
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遠距審理時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於法院之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
書同。(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遠距審理得申請費用之範圍、傳送方式及計算基礎。(修正條文
第八條)
八、增訂法院於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選擇以寄發期日通知書時併附須簽
名文書之紙本,供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簽名,再依法院端指
示以科技設備傳送,或由法院端以科技設備截圖存檔後辦理。(修正
條文第九條)
九、增訂遠距審理之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時,應由陳述人協助處理事
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因第二條修正條文已擴大適用對象,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