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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 場地之使用管理,促進資源共享及擴大職業訓練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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