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
  場地之使用管理,促進資源共享及擴大職業訓練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職訓中心在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執行下,得將其場地提供各機關、學
  校、法人、團體、機構或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及相關活動使用。其申
  請資格及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  其他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  經立案與就業安全相關之機構、法人、團體。
  四  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事業單位。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申請人有數人時,以先登記者核准其優先使用。
  第一項使用優先順序之認定,以職訓中心核准使用時為準。

  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  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  第三時段:夜間六時至十時。
  使用時間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

  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有下列情形者,使用費給予優惠:
  一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除餐廳及宿舍使用費外,其餘費用按前項收
      費基準以八折計算。
  二  場地使用滿一定期間,按前項收費基準給予下列優惠:
    (一)宿舍:連續使用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以九折計算。
    (二)其他場所:
          1.連續使用八場次以上十五場次以下,以八折計算。
          2.連續使用十六場次,以七折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場地:
  一  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因訓練活動需要,經職訓中心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三  有營業行為。但收取當次活動成本費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場地時,應填具申請書,於使用前一個月至四個月,親洽或傳
  真至職訓中心提出申請,並應於核准後十日內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始
  得使用,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場地核准使用後,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即將場地交還職訓中心,
  不得私自轉讓;其已繳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
  後五日內,申請退費或變更使用期間;逾期未申請者,其繳納之費用,
  除連續使用場地已使用者外,全數無息退還。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立即回復原狀交還;其有損壞或應清潔事項
  而未即處理者,應負修復、清潔或損害賠償責任。於七日內未處理者,
  職訓中心得逕行處理,其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不足支應所需相關費
  用時,職訓中心得作成行政處分追償之。
  場地使用完畢後,職訓中心應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確認申請人
  無應負損壞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依規定無息退還保證金。

  使用職訓中心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布置時所需之人力,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二  使用設備器材,除職訓中心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由申請人自備
      。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
      照價賠償。
  三  布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時,應貼掛於指定位置;未經職訓
      中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圖釘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
      他設備。
  四  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職訓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五  未經職訓中心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六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並接受職訓中心相關人員之指導。
  七  應嚴守場地使用時間,逾時,職訓中心得視情形追償損失及相關責
      任。

  職訓中心如有特殊需要,有收回核准使用場地之必要時,得於使用之日
  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變更使用場地;申請人無法改期或變更場地者
  ,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核准使用場地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
  止原核准處分,其所繳款項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一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二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三  侵害他人權
  益而不聽勸止。四  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五  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
  公物。六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辦法之規定
  。」之內容。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職訓中心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