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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瑞芳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特定 區)內建築物之建築限制,以營造及保存其舊有聚落景觀,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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