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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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
  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
  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