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臺北縣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及鄉(鎮、市)(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公告金額,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