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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9月8日臺北縣政府92北府法規字第0920535542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 府法規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原名稱:臺北縣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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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