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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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
  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