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場(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
  品質,對場(廠)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訂定臺北縣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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