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場(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 品質,對場(廠)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訂定臺北縣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