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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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場(廠)),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
  品質,對場(廠)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訂定臺北縣區域性垃
  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左: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廠)場(廠)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相鄰村里:指處理場(廠)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主要道路沿線或
      經查有環境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如左:
  一、處理場(廠)服務區內各鄉鎮市公所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應繳交新臺
      幣二00元。
  二、處理場(廠)汽電共生產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回饋金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各該受回饋之鄉鎮市公所預算,並定期逕提
  撥各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之專戶。各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管理
  委員會應每半年監察該處理場(廠)之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有關回
  饋金收支情形。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由各鄉鎮市公所擬
  定,並送本府核備。

  跨鄉鎮市之回饋金分配由處理場(廠)管理委員會議決定之;回饋金之
  運用由各鄉鎮市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議決定之。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左: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之部分補貼及其他與環境
      保護有關事項。

  回饋金之使用應由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
  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界定及涵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檢附相關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應註明住戶分配情形)及將處理場
      (廠)相關地區土地面積分別著色標明並註明鄉(鎮、市)及村(
      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致使該處理場(廠)無法正常營運
  時,得暫緩回饋金之提撥,俟本府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