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航行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淡水河水域船舶航行時間及速度,
  以維護航行安全及秩序,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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